補發工資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标P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單位補發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标P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單位補發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總的來說,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怎么處理
1. 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具體計算公式為: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